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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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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对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明确各级财政、住建部门职能职责,资金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使补助资金管理能够有章可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资金预算下达、资金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附则等六章31条内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实施期限至2025年。

        三、问题解答

        1.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具体支持范围包括哪些?

        答: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主要支持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项工作。

        (1)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同步支持各地统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直接相关的支出。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及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支出。支持2005年底前建成的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同步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出。

        (3)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2.补助资金支付方式?

        答: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照当地补贴标准按户发放。

        3.补助资金是否属于直达资金?

        答: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属于直达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按照直达资金管理。

        四、政策解读员及咨询电话

        如对本实施办法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体咨询。

        自治区财政厅:祁向龙 0471-419201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孙雨辰 0471-6289768

                                 陈  宾 0471-6610525

         (工作日9:00-12:00,14:30-17:00)


        政策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