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作出规范要求,2022年3月,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9月,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44项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在满足当前竞赛活动管理实际需要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竞赛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护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精神。
二、4部门联合印发原因
按《管理办法》要求,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为在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因此需要对各主办单位的资质、运行状况、不良记录等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三、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治区教育厅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流程
《管理办法》将竞赛申报、受理和审核周期确定为“三年一次”,要求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与教育部一致。同时在申报过程中加强资质审核,明确由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确保竞赛活动主办方具有相应资质,提高主办方的专业性、权威性。
五、竞赛组织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为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二是坚持“零收费”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严禁借举办竞赛之机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
三是确保程序严格。《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专家选聘,强化学术诚信,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防止在评奖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等问题,确保竞赛评奖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四是严格结果使用。明确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并要求举办单位在证书上标明不作为依据的声明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六、竞赛活动日常监管
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严禁组织参加违规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竞赛中的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密切联动、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管住违规竞赛。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七、规范国际性竞赛的要求
为实现国际国内竞赛同步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将国际性竞赛纳入管理范围,在自治区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自治区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竞赛活动申报安排
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的竞赛活动申报拟于今年1月开始,相关通知请留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通过审核的竞赛活动名单将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同时,根据《管理办法》,从2023年起,竞赛活动清单每3年动态调整一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即2023年通过评审的竞赛活动原则上可在名单公布后的3年里每年举办一次。2023年申报结束后,下一次申报将于2026年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9日公开发布实施,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8年9月,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对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作出规范要求,2022年3月,教育部、中央编办、民政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对《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9月,教育部办公厅公布了44项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在满足当前竞赛活动管理实际需要的同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竞赛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保护和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精神。
二、4部门联合印发原因
按《管理办法》要求,竞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为在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因此需要对各主办单位的资质、运行状况、不良记录等进行核实,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部分企业违规开展竞赛或在参与承办时存在牟利倾向,极易产生违规行为,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加强监管。
三、适用对象
《管理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区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自治区教育厅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流程
《管理办法》将竞赛申报、受理和审核周期确定为“三年一次”,要求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与教育部一致。同时在申报过程中加强资质审核,明确由自治区党委编办负责对主办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情况予以确认,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对主办单位为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查询确认,确保竞赛活动主办方具有相应资质,提高主办方的专业性、权威性。
五、竞赛组织方面要求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为防止竞赛活动主办方将竞赛层层转包,出现问题时推卸责任,《管理办法》规定竞赛各项工作由组织主体(主办方)及承办单位直接负责实施,不得进行委托、授权。
二是坚持“零收费”原则。《管理办法》明确了防止各种变相收费的细化要求,严禁借举办竞赛之机收取各种费用、借竞赛名义开展培训、转嫁成本等问题。
三是确保程序严格。《管理办法》要求严格专家选聘,强化学术诚信,严格命题阅卷(评审认定),公开结果及申诉渠道,防止在评奖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有失公允等问题,确保竞赛评奖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
四是严格结果使用。明确要求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并要求举办单位在证书上标明不作为依据的声明字样,坚决避免因竞赛加剧不良竞争,进而增加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六、竞赛活动日常监管
一是实行清单管理制度,严禁组织参加违规竞赛。《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和其他机构均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管理办法》明确了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各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竞赛中的职责分工,着力构建密切联动、高效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切实管住违规竞赛。
三是落实属地责任。《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属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竞赛严肃查处。
七、规范国际性竞赛的要求
为实现国际国内竞赛同步规范管理,《管理办法》将国际性竞赛纳入管理范围,在自治区内由中方机构作为主办方举办的国际性竞赛,按照本办法执行;境外国际性竞赛在自治区内举办时,应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方机构合办或承办,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竞赛活动申报安排
根据工作安排,2023年的竞赛活动申报拟于今年1月开始,相关通知请留意自治区教育厅官网,通过审核的竞赛活动名单将在自治区教育厅官网公布。同时,根据《管理办法》,从2023年起,竞赛活动清单每3年动态调整一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3年,在此期间每年举办不得超过1次,即2023年通过评审的竞赛活动原则上可在名单公布后的3年里每年举办一次。2023年申报结束后,下一次申报将于2026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