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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应急字〔202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
监察局内蒙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监察执法处: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号),自治区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2023年2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矿安〔2023〕2号),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历史上遗留着露天采坑目前进行井工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底数和安全生产现状,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历史上曾合法(或非法)进行过露天开采且遗留着露天采坑,目前进行井工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矿(岩)柱、安全顶柱、保护层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顶柱或保护层;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
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矿区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18.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2023年2月至3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要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 APP;根据摸底情况,自治区应急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各盟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矿进行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企业,进行约谈通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请各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含附件2)报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于2023年6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都存在尾矿泄漏的风险、堆存废石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要加强遗留露天采坑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督,督促矿山企业尽快筹集资金进行彻底治理,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要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矿(岩)柱、安全顶柱、保护层留设及采空区治理情况实测检查,绘制相关实测图纸,对矿柱等留设及采空区治理是否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精准评估,对擅自开采安全矿(岩)柱和安全顶柱、破坏保护层及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处理采空区的要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及时撤离危险区域所有作业人员。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或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深、做细、做实。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处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督导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重点内容,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的,违规审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或者把关不严的部门和个人,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建立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总结、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和曝光,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送典型案例。
联系人:徐文奇,0471-4820252;邮箱:aqscj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