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等 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 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财社〔202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 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村〔2021〕3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7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乌海市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城市排水防涝有关要求,及时防范和应急处置因强降雨造成城市大面积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等有关条例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地方实际,建立适用于本地区的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工作体系。手机版office365破解版_365速发国际购彩中心_365提现一般多久到账
2022年12月30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超高层规划建设管控,从源头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高层、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
(一)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的建设审批,结合本辖区常住人口数量,研究确定超高层建筑限高标准,严格控制超高层建筑类型、高度,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和2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报审。
(二)要结合辖区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发展需求,统筹谋划高层和超高层建筑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建筑布局,深化细化评估论证,完善超高层建筑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强化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评估,新建超高层建筑执行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三)严格管控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压紧夯实决策责任,实行超高层建筑决策责任终身制,《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超高层建筑,应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所在城市党委政府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四)从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层、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别是其改扩建(建筑功能调整、装饰装修)工程,要认真核查原建筑是否经消防验收合格,是否改变原消防设计的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内容,严格源头管控,降低火灾风险。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盟市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项目时,应征求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强化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要组织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全面排查高层建筑地基、结构、供电、供水、供气、材料、电梯、抗震、消防等方面安全隐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外墙脱落、传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面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
(二)系统推进隐患整治。要加强对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隐患整治的监管,突出对既有高层、超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的治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的通知》(内安委办〔2022〕94号) 要求,按照职责分工系统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加强对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等高层建筑火灾风险治理,完善各类建筑隐患排查及治理责任两个清单,对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及时提请挂牌督办。督促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聘用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完善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定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预案、分类分级风险防控方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与高层建筑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高层建筑的调研熟悉,定期组织实战演练。重点对高层建筑业主或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对高层、超高层建筑中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楼梯被占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指导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组织物业服务人员、保安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完善供电供水、消防维保等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强化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勤联训联动,提高协同处置效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四)完善运行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高层建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定期分析评估,优化运行能耗管理。定期开展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检测及管理。高层建筑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结合高层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制定超高层建筑 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检查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评估消防设施设备状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缮维护。
(五)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加强智能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综合预警防控、消防安全管理云服务平台等科技应用,实现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动态监测、及时预警、智能防控。鼓励老旧高层商住混合体、老旧高层住宅建筑在公共区域、厨房等部位,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探测器、自动灭火系统以及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等消防设施,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推动各地区将2000年前投用老旧高层建筑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重点解决消防供水、消防车道、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和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等突出问题,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不断完善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协作共享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认真落实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不断完善协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通过消防设计及验收的高层建筑,通过开通审验平台账户等方式与消防救援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各盟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高层、超高层建筑内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函告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水平,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行为,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我厅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规范化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十四五”信息化专项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28日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前购买质量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并要求承保机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第四条 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质量保险的承保费率,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质量保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质量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其他工程
1.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
2.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故障;
3.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故障。
以上第(一)项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项、第(三)项保险期限根据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质量保险具体模式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银保监部门确定。承保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相关缺陷保险服务。
第七条 对已投保住宅工程的产权人(购房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第八条 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执业责任保险。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对投保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独立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团队实施。保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质量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承担质量保险专业风险管控的服务团队不得与投保工程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对投保的住宅工程项目关键节点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最终评估报告中指出住宅项目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承保机构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止营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投保质量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试点盟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城镇市政管网建设和改造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规划》,我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城镇市政管网建设和改造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4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材料及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或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前购买质量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并要求承保机构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第四条 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质量保险的承保费率,根据住宅工程风险程度及技术复杂程度、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质量保险免赔额由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质量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5.外墙装饰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6.其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安全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1.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
2.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3.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4.其他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三)其他工程
1.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
2.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故障;
3.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故障。
以上第(一)项保险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项、第(三)项保险期限根据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质量保险具体模式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银保监部门确定。承保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险信息平台,将承保信息、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完善相关缺陷保险服务。
第七条 对已投保住宅工程的产权人(购房人)提出的维修或索赔申请,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快速维修或先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承保机构应及时发出不予维修(赔付)书面通知书,并说明合理理由。
第八条 承保机构履行维修或赔付责任后,依法享有代位追偿的权利,可向建设单位以外的相关参建责任主体代位追偿。住宅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不因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而免除,鼓励相关单位投保执业责任保险。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对投保工程质量实施风险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工作可由承保机构委托独立的专业风险管控服务团队实施。保险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相关参建单位告知投保质量保险的相关情况,明确参建单位配合开展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工作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承担质量保险专业风险管控的服务团队不得与投保工程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对投保的住宅工程项目关键节点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并向承保机构提交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质性整改。最终评估报告中指出住宅项目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在竣工验收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承保机构可向投保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质量保险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依法破产或实际停止营业的,承保机构仍应依法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投保质量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试点盟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