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我区要立足高质量发展全局,以动起来、快起来、跑起来的工作态势,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政策方面
一是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310号),各地各部门对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二是落实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结合自治区党委对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治区将于上半年出台《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文件要求,以构建形成我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总体目标,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升我区诚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主要内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领域信用建设,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执行最新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目前有《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等9个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正在进行修订工作。新标准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标准体系开展工作,提升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方面
一是切实提升“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报送质效。各地区要与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自任务分工,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十类行政管理信息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对信息填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切实解决“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问题。二是推动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各盟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三是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各盟市要对本级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软硬件功能、网络稳定性、系统安全防护、信息共享和应用软件进行持续维护和必要升级,保障平台运维必要的人力、财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各业务平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水平,满足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各项工作开展。
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持续开展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工作以及自治区盟市、直属机关2023年度政务诚信建设实绩考核工作。2023年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将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年度盟市和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指标挂钩。各盟市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和2022年监测评估结果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并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用以支撑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全力推进,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各部门在行政事项中查询调用信用信息数量和处理结果运用情况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三是探索建立公职人员信息归集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各地可探索建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对于部分敏感涉密信息,各盟市可会同组织、纪检、人社等部门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平台。
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2〕1974号)相关要求,推动所属企业积极报送信用信息,支撑其自动获评诚信达标企业,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标杆企业。要手机版office365破解版_365速发国际购彩中心_365提现一般多久到账
鼓励获评的诚信企业主动下载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展示诚信二维码,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对诚信企业的激励优惠,进一步提升诚信企业获得感。二是提升信用融资服务水平。持续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节点,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诚信典型等信息,建立风险可控、高效便捷、惠民便企的信用融资新模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所列信息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与自治区节点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三是推进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的最新工作要求,印发我区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并建设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按要求归集和报送政府类合同履约信用信息,鼓励市场化合同签约主体主动填报信息,强化对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成果的应用,推动我区在合同履约信用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四是积极申报信用示范城市。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市创建要求,各盟市要主动申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拟参选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成立工作专班,严格对照评选指标开展工作。暂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地区,也应以评选指标为工作目标,着力提升本地信用建设水平。
做好2023年信用宣传月活动方面
在总结2022年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各盟市、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宣传方案,明确重点宣传领域和宣传方向,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宣传方式,策划好组织好宣传月活动,把内蒙古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
2023年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我区要立足高质量发展全局,以动起来、快起来、跑起来的工作态势,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政策方面
一是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310号),各地各部门对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二是落实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结合自治区党委对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治区将于上半年出台《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文件要求,以构建形成我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总体目标,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升我区诚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主要内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领域信用建设,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执行最新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目前有《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等9个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正在进行修订工作。新标准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标准体系开展工作,提升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方面
一是切实提升“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报送质效。各地区要与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自任务分工,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十类行政管理信息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对信息填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切实解决“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问题。二是推动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各盟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三是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各盟市要对本级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软硬件功能、网络稳定性、系统安全防护、信息共享和应用软件进行持续维护和必要升级,保障平台运维必要的人力、财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各业务平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水平,满足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各项工作开展。
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持续开展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工作以及自治区盟市、直属机关2023年度政务诚信建设实绩考核工作。2023年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将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年度盟市和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指标挂钩。各盟市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和2022年监测评估结果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并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用以支撑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全力推进,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各部门在行政事项中查询调用信用信息数量和处理结果运用情况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三是探索建立公职人员信息归集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各地可探索建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对于部分敏感涉密信息,各盟市可会同组织、纪检、人社等部门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平台。
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2〕1974号)相关要求,推动所属企业积极报送信用信息,支撑其自动获评诚信达标企业,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标杆企业。要鼓励获评的诚信企业主动下载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展示诚信二维码,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对诚信企业的激励优惠,进一步提升诚信企业获得感。二是提升信用融资服务水平。持续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节点,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诚信典型等信息,建立风险可控、高效便捷、惠民便企的信用融资新模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所列信息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与自治区节点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三是推进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的最新工作要求,印发我区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并建设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按要求归集和报送政府类合同履约信用信息,鼓励市场化合同签约主体主动填报信息,强化对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成果的应用,推动我区在合同履约信用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四是积极申报信用示范城市。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市创建要求,各盟市要主动申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拟参选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成立工作专班,严格对照评选指标开展工作。暂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地区,也应以评选指标为工作目标,着力提升本地信用建设水平。
做好2023年信用宣传月活动方面
在总结2022年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各盟市、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宣传方案,明确重点宣传领域和宣传方向,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宣传方式,策划好组织好宣传月活动,把内蒙古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我区要立足高质量发展全局,以动起来、快起来、跑起来的工作态势,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
贯彻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政策方面
一是做好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方案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310号),各地各部门对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二是落实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结合自治区党委对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自治区将于上半年出台《关于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文件要求,以构建形成我区高质量社会信用体系为总体目标,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升我区诚信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主要内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领域信用建设,助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执行最新标准体系。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目前有《信用信息征集与应用术语》等9个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标准正在进行修订工作。新标准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标准体系开展工作,提升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水平方面
一是切实提升“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报送质效。各地区要与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明确各自任务分工,确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十类行政管理信息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要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渠道对信息填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信息报送要求,切实解决“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问题。二是推动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版)》。各盟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用信息。三是优化信用信息平台功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各盟市要对本级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软硬件功能、网络稳定性、系统安全防护、信息共享和应用软件进行持续维护和必要升级,保障平台运维必要的人力、财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各业务平台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水平,满足全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各项工作开展。
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和考核工作。持续开展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工作以及自治区盟市、直属机关2023年度政务诚信建设实绩考核工作。2023年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将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年度盟市和直属机关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工作指标挂钩。各盟市要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管理办法》和2022年监测评估结果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强化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应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并应用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用以支撑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全面依法行政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工作全力推进,不断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各部门在行政事项中查询调用信用信息数量和处理结果运用情况将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三是探索建立公职人员信息归集机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12号),各地可探索建立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公职人员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对于部分敏感涉密信息,各盟市可会同组织、纪检、人社等部门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后归集至本级信用信息平台。
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方面
一是持续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各盟市、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企业选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2〕1974号)相关要求,推动所属企业积极报送信用信息,支撑其自动获评诚信达标企业,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申报诚信示范企业或诚信标杆企业。要鼓励获评的诚信企业主动下载并在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展示诚信二维码,加大对诚信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对诚信企业的激励优惠,进一步提升诚信企业获得感。二是提升信用融资服务水平。持续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节点,充分运用公共信用评价、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信息、诚信典型等信息,建立风险可控、高效便捷、惠民便企的信用融资新模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所列信息清单,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与自治区节点的互联互通,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三是推进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的最新工作要求,印发我区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工作方案,并建设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系统。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合同履约信用建设各项工作,按要求归集和报送政府类合同履约信用信息,鼓励市场化合同签约主体主动填报信息,强化对合同履约信用监管成果的应用,推动我区在合同履约信用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四是积极申报信用示范城市。按照国家信用示范市创建要求,各盟市要主动申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拟参选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应积极向当地政府和主要负责同志汇报,成立工作专班,严格对照评选指标开展工作。暂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地区,也应以评选指标为工作目标,着力提升本地信用建设水平。
做好2023年信用宣传月活动方面
在总结2022年经验作法的基础上,各盟市、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严格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宣传方案,明确重点宣传领域和宣传方向,调动各方力量,创新宣传方式,策划好组织好宣传月活动,把内蒙古人民讲诚信、守信用的形象立起来。